某水泥廠未組織接觸粉塵等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30 14:03:37 發布人:editor
一、案情介紹
2007年10月22日,衛生執法監督所執法人員對XX水泥廠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廠于2005年3月建成投入生產以來,從未組織單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過職業健康檢查,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整改,并立案調查。
為進一步收集證據,衛生執法人員與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系,委托對該廠生產場所的粉塵、噪聲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了采樣監測,確定在生產過程中有職業危害因素存在,同時對企業法人代表、管理工作人員以及工人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攝取影像資料等,收集違法事實的相關證據。
在調查過程中,通知企業法人到監督所協助調查,該法人代表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配合,衛生執法人員以書面通知形式,通知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在三日內到單位協助調查,否則一切后果自負,同時對該單位負責人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經過耐心的宣傳,使企業法人認識到了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主動配合案件調查,及時組織全廠職工到市疾控中心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完善了職業衛生各項管理制度,提交了企業粉塵治理整改情況報告。
監督員討論認為,從《職業病防治法》頒布以來,我所做了大量工作,多數企業都已建立了職業衛生檔案,并能按期組織接觸有毒有害的作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在2005年、2006年的職業衛生專項整治活動中,衛生執法人員就對該廠的職業衛生進行多次監督檢查,并針對性存在的問題制作了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整改,但該廠仍然在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面無動于衷。本次從收集的證據顯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該廠給予行政處罰是必須的,但該廠在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后,主動配合案件調查,積極整改,立即組織了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了各項職業病衛生管理工作制度和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減輕行政處罰,給予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相關證據
1.2007年10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1頁;
2.對XX水泥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法人委托辦理人)、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等的詢問筆錄各1份共6頁;
3、XX水泥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1份1頁;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
5、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
6、對該廠生產場所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采樣記錄單1份1頁;
7、對該廠生產場所的噪聲、車間生產性毒物、車間空氣中粉塵的監測檢驗報告書各1份共13頁;
8、對該廠生產情況職業衛生監督、監測影像資料1份3頁;
三、違法事實認定
1.該廠從未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2.該廠未對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四、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有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五、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處罰情況
罰款人民幣1萬元,自覺履行。
七、分析與討論
1、主體合法。本案行政處罰的實體是綿竹市衛生局,是以綿竹市衛生局的名義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及相關文書。被行政處罰的主體是XX水泥廠。
2、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現場檢查筆錄;有法定委托人、總經理、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的詢問筆錄;衛生監測檢驗報告書;影像資料等證據。
3、程序合法,引用法律適宜。該廠未組織接觸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廠給予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綜上所述,XX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準確,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依據與其相對應。
九、體會與思考
1、加強《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進一步提高企業法人、勞動者對職業病及其防治知識的認識,促進其自搞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2、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企業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同時制作衛生監督文書,提出具體的整改意見,其做到監督指導到位,落實落實情況。
3、許多企業可能不夠配合衛生執法工作,給收集證據制造一定障礙,這時我們可以和工商、疾控中心、作業人員等配合,從外圍收集相關證據,還可咨詢律師,得到一些具體的指導。當遇到法人不出面或不在法律文書上簽字時,除在法律文書上寫明原因外,還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告訴當事人在某時某地(或書面委托他人)處理此事,也是法人代表不配合的有力證據。
4、辦案難度大。在職業病衛生監督中,監督員面對的是一個經濟實力強大的企業、一個較為復雜的社會關系,一旦要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時,來自各方面的關系和壓力將給辦案工作增加很大的難度,因此,在職業衛生方面的案件數相當少。要嚴格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必須營造社會氛圍,動員全社會參與,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